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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借钱不还被舅舅告了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20-09-16 11:03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储慧文 记者 严君臣)外甥向舅舅借款45万元用于投资生意。五年间,共归还37万元,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双方说法却产生了分歧。舅舅为证明应是先息后本,列举了自己向其他人放贷的事例,不料却暴露了自己是职业放贷人。结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舅舅不服提起上诉。9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落下帷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甥投资舅舅相借

据介绍,周炳仁与周俊恺、李菁菁是亲戚关系,周炳仁是周俊恺的舅舅。周俊恺从事运输业,2012年9月起至2013年7月,周俊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三次向周炳仁借钱,先后借了40万元,并分别写了借条。2012年9月,李菁菁向周炳仁借款5万元,不久便转给周俊恺。周俊恺与李菁菁分别写下的4张借条上,都写明了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以及各笔借款的还款日期。

从2013年9月起,周俊恺先后8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归还周炳仁共计37万元。其中,2013年9月起至2017年1月还款25万元、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还款12万元。2017年4月、2018年2月周俊恺分别转账汇给周炳仁10万元、2万元。

听闻周俊恺生意进展并不顺利,周炳仁担心他还不上钱,2017年初,周炳仁来到周俊恺家中,拿出周俊恺出具的第二份借条,要求备注借款变动事宜。周俊恺在借条背面写道:“共四笔借款合计45万元,已还25万元本金,还余银行走账”。

舅舅催还屡次碰壁

由于运输行业竞争压力较大、风险因素较多,周俊恺先后投入资金都被套牢了,周俊恺便跟舅舅商量降低利息的事。2018年5月10日,周炳仁作了让步,说按约定月利息1.8分的三分之二算,并表示如果能一次性结清,就按月息1分算。但这次他们还是没有谈拢,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2019年2月,周炳仁算账后得出周俊恺还差40多万元。但周俊恺面露难色,表示愿意给20万元一次性结清。周炳仁表示悬殊太大,难以接受,将备注过的借条拿给周俊恺,叫他加上第一次备注后的12万汇款。周俊恺接过后再行备注,“2017年4月10日还10万本金。2018年2月8日还2万本金”。

事后,周炳仁将两次备注借条背面的“本金”划掉。至于为何要自行划掉“本金”二字,周炳仁解释说,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本金”,国家也有规定先还息后还本。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多次催要无门,周炳仁只好将外甥周俊恺告上法庭,海安市法院受理本案。周俊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于2018年5月10日的录音资料。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周俊恺已给付周炳仁的37万元是先还本还是先付息?海安法院认为,周俊恺在借条背面备注的37万元是归还“本金”,没有举证证明此举已获周炳仁认可,所以这只是周俊恺个人意思,对周炳仁无约束力。

法庭查明,自2012年起,周炳仁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共10件,约定出借利息为年息12%、18%、24%等几档。本案中周炳仁的出借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是一种放贷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关系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周俊恺、李菁菁应返还周炳仁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赔偿周炳仁相应损失。周俊恺已给付周炳仁的37万元,根据还款时间、还款数额,以上述利率计算,扣除相应利息及本金后,判决周俊恺尚欠周炳仁借款本金93311.01元、利息6153.42元,李菁菁尚欠周炳仁本金5万元、利息15208.72元。

一审后,周炳仁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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