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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男方写下20万元借条 事后却称“被胁迫”

2020-10-21 10:16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周海云 记者 严君臣)恋爱期间,女方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给男友使用,两年多的时间里向对方转账超过20万,并帮对方偿还了部分借贷。两人分手时,男方写下20万元的借条,随后女方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10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门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借条有效,男方应当还钱。

据介绍,2017年4月,江女士与秦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江女士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两张信用卡交给秦先生使用,双方在各自的手机上利用微信及支付宝平台相互转账支付钱款用于消费。江女士转账支付秦先生的款项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并且偿还了部分秦先生利用江女士信用卡发生的贷款。

2019年10月30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两人再无经济往来。秦先生亲笔写下了一张借条给向江女士。借条内容显示,秦先生一共向江女士借款20万元人民币,要是不归还,秦先生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为秦先生,出借人为江女士,双方都签名确认。

2020年1月9日,江女士持上述借条起诉至海门法院。庭审中,秦先生抗辩称,上述借条是其在江女士以自伤胁迫,加之同意结婚的情况下所出具。而江女士认为,当时已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时,秦先生写下了这张借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认可案涉借贷并非涉及单一一笔借贷,而是在恋爱期间江女士支付给秦先生以及为秦先生支付的部分款项,实际上此类款项的金额已经超过了人民币20万元的金额。案涉债务的形成是双方自愿,尽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先生主张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被胁迫,但无任何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人民币2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具备,此种恋爱期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应予以保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江女士的诉讼请求,由秦先生偿还相应借款。

法官说法:

分手时写的欠条有没有效?要看证据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具备交付钱款的事实。但恋爱双方分手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与普通借贷存在差异。如双方恋爱期间出现共同的日常开支等经济混同的情形,若依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审查“借款”的交付,实难厘清。

但一般而言,恋爱关系终结时双方对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条,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相关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举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借款形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较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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