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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路边摊介绍出国务工 拿到两个月工资就……

2020-12-01 09:07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朱孟杰 记者 王晓宇)连云港赣榆5名装修工人通过路边一中介交钱前往柬埔寨干活,在领到前两个月工资后,再也要不到工资,回国后便将介绍人告上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介绍人退赔5名工人部分服务费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张某等5名工人从事装饰装修工作。2019年8月,他们在路边看到某出国劳务中介的广告,招聘人员赴柬埔寨务工。中介公司负责人赵某谎称其与国外大型公司有劳务合作经验,并承诺如通过其介绍出国劳务,工资高且发放有保障。张某等5人听后便按照赵某要求,每人支付6000元服务费,赵某也在收款单上加盖了某出国劳务公司的印章,至此,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介绍张某等人赴柬埔寨进行劳务。

同年9月,张某等5人抵达柬埔寨后,当地的刘某等人将其送至工地,工地负责人钱某和孙某负责日常工资发放等事宜。起初,9月、10月的工资还能按时发放,10月后,工资开始出现拖欠现象,张某等人随即电话联系国内的赵某,赵某承诺工资给付只是暂时困难,张某等人只需继续劳动即可。后因工资拖欠长达两个月,张某等人无法忍受,要求钱某和孙某结算工资,钱某和孙某向张某等5人出具工作量结算单,注明尚欠每人工资25000元左右。张某等5人回国后找到赵某,要求返还服务费、支付拖欠工资,赵某一直不予返还,张某等5人将赵某诉至赣榆法院。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在为张某等5人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分别为每人垫付机票和签证费等1500元,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柬埔寨当地的钱某和孙某系张某等人的实际雇主,故张某等5人的工资应当向钱某和孙某等人索要。

承办法官查明,赵某所谓的赣榆区某出国劳务公司根本不存在工商注册信息,该公章系赵某虚刻,赵某本人也没有经营出国劳务的资质。赵某无资质从事出国劳务中介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赵某与张某等5人之间的出国劳务合同无效。赵某所收的服务费,扣除实际开支的机票与签证费应当返还张某等人,原告张某等5人的工资属于因服务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赵某应当予以赔偿。

经法院释明,原告张某等5人与被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张某等5人中介服务费每人4500元,并依据结算清单赔偿原告张某等5人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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