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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未获房东同意 法院判解除转租合同

2020-12-14 17:27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沈星杏 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门面房转租未获房东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案涉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8月,王某从某物业公司手中承租一处门面房,用来经营菜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仅限用于商业,不得分租、转租、变更经营项目。同年9月,王某成立餐馆,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来,王某的外甥张某接手了餐馆,将饭店改名,但营业执照未作变更。

2019年3月12日,张某将餐馆转让给赵某,后来赵某转账8.5万元给张某,包括转让费及房租、物业费等。2019年3月15日,赵某安排人员到餐馆打扫、整理餐具,遭物业公司人员制止。物业公司表示,餐馆房屋的承租人是王某,张某无权转租,且物业也不同意转租。赵某、张某及物业公司三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赵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解除转让合同。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转租合同,原租赁合同由案外人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转租合同未得到出租人物业公司的许可,且转租人也不是王某,合同履行不能,张某为此应负责任。原告赵某明知原租赁合同由王某与物业公司所签,但他在与张某签订转租合同过程中未得到物业公司确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均有过错,对于未能营业的损失,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张某返还赵某转让费用及房租物业费等7万多元。

法官表示,合同的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承租房屋时要对房子情况及合同做到认真了解,出租房屋时要将情况告知清楚,对有可能出现无法交付的情况要积极解决,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切忌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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