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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擅自使用7张摄影师照片 被索赔21000元

2020-12-17 09:21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雨研 记者 季雨)12月1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总体情况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进行通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来该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2件,案件类型主要为著作权、商标权、特许经营合同三类纠纷案件。发布会上,法院还发布了公众号擅用摄影照片,网红奶茶加盟等经典案例。

2020年来受理知产案件352件,著作权纠纷占大头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立案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类案件352件,其中立案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88件,商标权纠纷案件72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89件,不正当竞争类案件3件。

至今,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22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174件,商标权纠纷案件65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80件,不正当竞争类案件3件。案件类型主要为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三类案件。

在所有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大头”。雨花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庭庭长李书剑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互联网与各个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在著作权领域,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发展迅猛,文学、影视、游戏等全产业链整合,构建起了多维度、立体化的格局。因此,著作权纠纷不再简单地以线下的方式出现,更多的纠纷将涉及互联网领域,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会随着网络传播大幅增多。

公众号用了7张摄影师照片,被索赔3000元/张

在发布会上,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摄影师叶某是个专门拍摄人物风光片的拍客,他经常会将拍摄的作品上传在某图片网站的个人账号中。与此同时,叶某向南京某信息公司出具了版权许可授权书,授权该公司获得其著作权。随后,该信息公司后发现厦门某网络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叶某拍摄的图片作为配图。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信息公司故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某网络公司删除侵权作品并按照3000元/张图片的金额赔偿经济损失,7张图片共计主张21000元,并主张了3000元的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厦门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摄影作品的图片类型、构图、创作及后期制作难度、拍摄成本、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结果等因素,酌定每张照片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同时,南京某信息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但著作权人在制止侵权行为过程中产生相关的开支系合理存在的,故法院酌定维权合理支出300元。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厦门公司停止侵权,按照2000元/张金额赔偿14000元经济损失,并支付300元维权费用,共计14300元。

收了加盟费却“消极怠工”,餐饮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8年9月,王先生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看着市面上各类奶茶店生意红火,于是也琢磨着开家奶茶店。通过网络搜索,王先生选中了一家奶茶店,经过前期了解和实地查看,2018年9月14日,王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授权王先生奶茶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指导和培训,合同有效期一年。王先生如约缴纳了加盟费和保证金共计31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发现该餐饮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敷衍了事,非但不提供实质性的指导,招商时的承诺也无法兑现,王先生的奶茶店始终未能开张。2020年9月14日,王先生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本案中王先生支付了服务费,被告某餐饮公司并未实际提供具体服务,且王先生也未开店经营。被告餐饮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特许人应尽的义务。法院认为王先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某餐饮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案涉合同。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解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被告某餐饮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服务费30万元、保证金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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