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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出轨单身女 10年后被找上门要孩子抚养费

2021-03-11 10:43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仲佳 记者 曹德伟)婚姻中的双方对另一半忠诚尤为重要,但也有人极其不负责任。镇江丹徒就有这样一男子,外出打工时结识新欢,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曾想,分手后女方产下一子,时隔十年将 " 前男友 " 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近日,镇江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潘某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为挣钱养家,一直在外打工,后在浙江与他人一起经营理发店。2008 年前后,潘某认识了同在外打工的四川妹子雷某。当时,雷某 20 岁出头,年轻貌美,潘某刚满 40 岁,成熟稳重。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1 年,因男方一直未和妻子离婚,雷某与潘某分手。此时,雷某已怀孕 7 个月,无法终止妊娠。同年 6 月,雷某在四川老家生下儿子小宇,至今已上小学三年级,作为父亲的潘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宇日渐长大,各项开支逐年增多,母亲无法独自承担,遂以小宇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自出生至今产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5 万余元,并承担之后至独立生活之日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潘某辩称,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教育费过高,大部分教育费并非必要开支,如小宇就读的国际学校并非公立学校,高额的学费、校服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小宇参加的各类兴趣班、冬令营、夏令营等,未与其协商征求其同意,也不应由其承担。自己目前没有工作,靠子女给的赡养费生活,还需照料残疾的同胞兄弟,故无力给付抚养费,考虑到双方亲子关系,同意每月给付 2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潘某作为小宇父亲,出生至今未进行抚养,小宇有权要求潘某给付抚养费。潘某未超过退休年龄,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在国外务工期间月工资四、五千元,工作虽不固定但具有工作能力,故潘某应依法给付小宇抚养费。在对原告各项主张进行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潘某给付原告小宇 2020 年 5 月之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合计 6 万余元;自 2020 年 6 月起至小宇独立生活之日止,潘某每月给付生活费 800 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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