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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开展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指导意见

南京出台开展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指导意
2020-05-20 16:48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赵丹丹)5月19日,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建委联合印发《开展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对南京市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等危破老旧住宅片区进行更新,今年优先实施在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危房、更新改造需求迫切的片区等,各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房屋面积确定原则、各类补贴、补助标准、奖励标准等相关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今年优先实施改造这类片区

意见提出,开展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是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具体更新对象:南京市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危破老旧住宅片区为主的城市地段。2020 年试点工作优先实施在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危房、更新改造需求迫切的片区,以及市民更新改造意愿强烈、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片区。

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工作以划定的更新片区开展。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更新片区划定可以结合产权界线调整规划地块范围,合并或拆分地块;项目用地可包括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独立更新的待改造用地;从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保证地块完整的角度,将相邻非居住低效用地纳入更新片区统筹设计、平衡资金,非居住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居住用地面积。

具体如何做?

多元主体参与,历史上“毛地出让”项目由各区处置

意见鼓励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原权利人协商收购、原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多种城市更新模式。通过政府在规划引导、要素投入、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新局面。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物业权利人,或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的物业权利人代表;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公司,国有平台公司可由市、区国资公司联合成立;物业权利人及其代表与国有公司的联合体;其他经批准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主体。

历史上“毛地出让”的项目更新主体由各区政府做好牵头处置。土地受让人不具备开发建设意愿或能力,但愿意协商由新的主体开发建设的,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直接变更土地受让人;也可由原受让人成立控股不小于51%的项目子公司,直接变更受让人至项目子公司。

分三种模式更新,文保、历史建筑要保护修缮

对更新地段进行精细化的甄别,区分需要保护保留、需要改造和需要拆除、需要适应性再利用的部分、可以新建的部分,达到片区的有机更新。对于各类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采取保护修缮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对没有规划保留要求但建筑质量尚可的老旧住宅,特别是成片的多层老旧住宅,采取整治改建的方式,通过成套改造或局部改建、扩建、加层,改善和提升居住条件;对危房也可通过整治改建,进行结构加固或拆除翻建,在实现消险目的的同时改善居住条件。

结合建筑“ 留、改、拆”方式的不同,地段片区更新分为三种模式:

1.维修整治模式。以保护修缮建筑和整治改建建筑为主,没有拆除重建的建筑。

2.改建加建模式。以整治改建建筑为主,可以有保护修缮建筑和少量拆除重建建筑,但片区总体建筑容量与实施更新前基本一致。

3.拆除重建模式。以拆除重建建筑为主,可以有少量保护修缮建筑和整治改建建筑。

提供多途径改善选择,各区可自行制定标准

此外,意见中提出,更新过程中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原则上应等价交换、超值付费,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方式,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可以采用等价置换、原地改善、异地改善、放弃房屋采用货币改善、公房置换、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等方式进行安置。

坚持按区平衡原则,各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房屋面积确定原则、各类补贴、补助标准、奖励标准等相关政策。

明确城市更新的工作流程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项目的工作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前期工作、上报计划、多方案设计、上报方案、实施建设、验收交付。其中经前期研究确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按现有规定程序实施。

前期工作应明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 第一轮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须征得不低于90%权利人同意后方可上报计划,计划由市政府专题会研究确定。多方案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安置方案、资金方案和建设方案,多轮协调互动,形成综合最优方案,并进行第二轮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须征得不低于80%权利人同意后方可上报方案,方案报市政府专题会审核,涉及控详调整的,一并研究确定。

实施建设阶段,实施主体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置换补偿等相关协议,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组织建设。验收交付阶段,所在区政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事宜,落实置换补偿等协议约定内容。

部分地块可适度放松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容量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为了做好更新工作制度保障,意见提出要加强规划政策,考虑到更新项目普遍存在地块小、分布散、配套不足的现实情况,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划定用地边界、简化控详调整程序;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度放松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日照、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

在土地政策方面,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为解决原地安置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享受老旧小区城市更新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土地政策进行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合并纳入更新项目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非居住低效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项目区内符合划拨的建设内容(含保障房)不得低于50%。

有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或文物保护要求的项目,可以定向挂牌、带方案挂牌或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供地。对历史遗留的“毛地出让”项目,允许在开展规划条件评估工作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违约责任、土地出让金计算和缴纳方式、补齐土地使用期限等事项。

为整合周边、统筹规划,允许将原土地出让范围周边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通过“以大带小”方式协议出让,同时测算现规划条件与原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净地价差,减去原出让范围以外的拆迁、安置、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等费用,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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