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发掘真相 传播价值 感谢您浏览江苏苏讯网。 欢迎投稿:邮箱724922822@qq.com 客服电话:025-86163400 18061633398

南京不动产登记纳入信用管理 失信人申请相关业务按最长时限办理

南京不动产登记纳入信用管理
2020-06-19 09:36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张瑜)近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相关工作职责、失信行为评级、失信行为认定、惩处和信用修复以及失信行为资料保存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失信行为明确惩戒措施,在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按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

据悉,《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哪些行为是一般失信,哪些是严重失信?《办法》进行了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等。此外,有五种行为被计入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等。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办法》明确了市确权登记局负责对失信行为认定情况处理及申诉受理,组织网站发布失信人相关信息公示;市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失信人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及销毁等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失信人的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上报工作。

如何认定失信行为呢?《办法》也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失信人提供的相关伪造材料,相关部门已确认的失信行为的材料,失信人本人书面证明或音频、视频记录或2名以上证人证言。

在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中提到,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应通过人工受理方式,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三年,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原文地址:http://www.xdkb.net/p1/94904.html
江苏苏讯网客服:025-86163400
【责任编辑:陆超】

江苏苏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苏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本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稿费或要求直接删除,请致电025-86163400 ,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