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按离婚协议还房贷、帮女儿过户 法院这么判
男子不按离婚协议还房贷、帮女儿过户
(记者 刘遥)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离婚协议纠纷。当地有对原夫妻,离婚时签过协议,约定由男方负责偿还债务,房子在贷款还清后过户给女儿。可4年后,贷款由女方还清,男方却突然反悔,不愿把房子立即过户给女儿,女方只好去法院维权。最终,法庭判决男方归还女方交的贷款,并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
狄秀丽(化名)与胡王守(化名)原是夫妻,有一个女儿叫胡小雨(化名)。婚姻期间,夫妻二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一套,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2015年8月13日,狄秀丽与胡王守感情破裂,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南京市浦口区某房产由女方带孩子居住,产权归孩子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据了解,胡王守并未按照协议还贷款,都是狄秀丽每个月将钱打到他的卡上,然后由银行从卡里扣除。2019年8月7日,这套房子的贷款已全部还清,狄秀丽一共还了8万3千多元。
贷款还清后,按约定胡王守应将房子过户给女儿,可他突然反悔了,也拒绝将狄秀丽还的贷款退还。狄秀丽多次找他商量无果后,起诉至浦口区人民法院。
胡王守在法庭上表示,他同意把房子交给女儿,但不是现在,要等女儿成年并找到工作后再将房子过户给她。胡王守还说,离婚时他跟狄秀丽口头约定过,谁住这房子谁还贷,所以贷款的钱就应该她出。
法庭认为,狄秀丽和胡王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产归女儿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该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狄秀丽要求胡王守配合办理上述房屋解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二人女儿胡小雨名下,符合协议约定,法庭依法予以支持。胡王守要求在女儿成年工作后再行过户,缺乏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此外,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胡王守偿还债务,可实际上却是由狄秀丽还的贷款,她有权追偿。胡王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他提出的“口头约定”,法庭不予采信。
最终,法庭判决胡王守将8万3千多元归还给狄秀丽,并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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