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签了买家却爽约 法院:支付9万违约金
卖房合同签了买家却爽约
为在上海买房卖掉小城住宅,那边10万定金已付这边却遭遇买家爽约,能否索赔成功?11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准许解除此笔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支付合同违约金9万元。
据介绍,2018年,王某购买了一套海安市区房屋。2020年3月底,王某在上海市区看中一套二手房屋,价值181万元。与房主沟通后,王某缴纳了10万元购房定金,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于6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64万元(包含定金10万元),届时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4月19日,经房产中介介绍,王某将自己位于海安市区的房屋出售给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131万元,当日支付定金2.3万元。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后,如有一方反悔或违约,造成售房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需赔偿承诺方30万元。
5月5日,赵某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第二笔房款。5月12日,赵某通过短信、电话告诉王某,这套房子不买了。随后,王某向赵某发送通知函,要求对方最晚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纳相应款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赵某收到通知函后,依旧没有履行交纳相关款项义务。
5月27日,王某向上海房主出具说明,告知因个人原因无法购买位于上海市区的房屋,已支付定金10万元归房东,购房协议作废,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王某认为是赵某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导致上海的购房协议作废,造成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30万元违约金。赵某则认为,案涉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设定抵押,王某在拟转让前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在订立合同时又没有告知,此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即使有效,30万元违约金也过高。双方沟通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该房地产的权利被限制情况为”后面用A、B的情况分别表示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和不存在抵押情况,该合同中在B栏后面的空白处,明确填写了“甲方应于过户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赵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明确知晓若该房产无抵押情况,就没有必要填写此类话术,所以赵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赵某除了给付定金外,余款至今未能交纳,经王某书面催要仍未履行,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法院对于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赵某提出合同约定的30万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过错大小、违约后果及已付2.3万元不返还的情况下,酌定赵某向王某支付合同违约金9万元。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沈星杏 唐小红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江苏苏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苏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本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稿费或要求直接删除,请致电025-86163400 ,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