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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租房可落户 与南京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

苏州租房可落户
2020-12-23 11:01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柴军虎)12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日前,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租房可落户,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并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

记者注意到,意见要求修订积分落户政策,将认真对照国家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

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意见提出要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并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对于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意见提出,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意见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坚持“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将推进来苏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对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加强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由用人单位无差别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放宽条件限制,鼓励劳动年龄段非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为农业转移落户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苏州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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