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南京市民还了7年多房贷 117万本金竟一分没还
傻眼!南京市民还了7年多房贷
近日,南京市民蒲先生反映,2013 年 10 月份,他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 117 万的房贷,贷款期限为 20 年,当时和银行约定,这笔贷款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可最近,蒲先生在查看自己的征信报告时突然发现,自己还了七年多的房贷,到现在没有归还的本金竟然还是 117 万,一分都没减少。
此事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媒体采访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办理此项房贷业务的工作人员早已离职,目前上级部门正在妥善处理这件事。
" 等额本息 " 还贷 7 年多,117 万本金竟然一分都没还
据江苏新闻,2013 年 10 月,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凤凰西路支行办理了一笔组合房贷业务,贷款总额为 147 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 30 万元,商业贷款 117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 年。
蒲先生表示,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 117 万元的商业贷款折后年利率为 4.2% 左右,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为 8092.95 元。
图片来源:江苏公共新闻视频截图
2020 年 11 月,蒲先生想要换房,在查看自己的征信报告时发现,还款 7 年后,自己的房贷本金并没有变化。
" 不管怎么样我还了将近有 7 年了,本金总归会有变化的,不可能是一分钱没有变化的 ",蒲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不变,还款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蒲先生每个月还款金额为 8092.95 元,其中本金应从 2600 元递增,利息应从 5500 元递减。
然而根据蒲先生的贷款还款明细,从 2014 年 2 月开始还款至今,本金归还金额一直为 0,利息却是每个月都在归还。
客服经理称还款实际是 " 先息后本 "
在采访中,蒲先生提到," 当时前两个月还的时候,我第一个月、第二个月都存了 9000 块钱进去,它自动扣款就扣了我四五千块钱,然后每个月我都按照足额存,但他扣就扣这么多。"
蒲先生还表示,每期还款前,民生银行都会发来当月应还款金额的提示短信,因为自己办理的是组合贷款,他以为差额部分已经从公积金中扣除,因此并没在意。
民生银行的客服经理则答复蒲先生:" 这笔房贷采用的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先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 117 万本金,类似于消费信用贷款。"
蒲先生并不认同银行的说法," 我并没有要求改变还款方式,是银行擅自变更的,属于重大违约 "。蒲先生还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 4.2% 左右的年利率计算,20 年期的房贷,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蒲先生,原先为他办理房贷的那位客户经理目前已经离职。
蒲先生后来联系的客户经理对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不是很清楚,当时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他们还需要详细调查。
专业人士:房贷主流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据红星新闻,在几家银行信贷业务中心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都是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是指每月还款金额不变,还款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是指每月还款金额递减,其中每月还款的本金不变,利息逐月减少。
一位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经理向记者表示,先息后本是指借款人可以先还利息最后还本金的还款方式,目前只适用于经营贷、消费贷等短期贷款,房贷业务只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郝慧珍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第 509 条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的规定,银行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还款方式、期限,履行与贷款者签订的合同,擅自变更还款方式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给贷款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贷款者可以向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按照合同履行。
如果银行不是故意变更还款方式,而是录入错误、程序错误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属于银行自身管理存在问题,不能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第 543 条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的规定,银行变更还款方式,须与贷款者协商一致。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在近期拿出相关的处理方案,再和蒲先生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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