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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想涨车位价格 遭业委会反对后闹上法庭

开发商想涨车位价格
2021-01-29 13:47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邓雯婷)开发商要对地下车位涨价,小区业委会极力反对。经媒体报道后,开发商认为名誉受损,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登报道歉。2021年1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开发商想涨地下车位价格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A公司是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的开发商,在这个小区有产权车位306个(含地下平面车位256个、地下机械车位50个)。

2019年11月4日,该小区业委会在南京市房产局平台发布《公开选聘物业企业公告》,其中载明:“停车费标准:地面露天车位150元/个/月,临时停放5元/次/12小时;地下平面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车位180元/个/月(现开发商产权车位租金为120元/个/月,如开发商调整产权车位租金,需出示物价局批复文件),属于业主产权车位60元/个/月;地下立体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车位400元/个/月,属于业主产权车位130元/个/月;人防车位180元/个/月”。

2019年12月30日,开发商A公司在小区里张贴《租金标准通知》,载明:“结合周边楼盘地下汽车停车位租金标准及小区地下停车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自2020年1月1号起,某小区地下汽车位租赁费由120元/月/个调整到270元/月/个。”

为证明车位租金是车位专有人根据合同收取的,A公司举证了《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载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车位类型室内车位、汽车停放费(元/月)50-80、车位租金(元/月)≤270。”

告上法院,要求业委会道歉

2020年1月1日,小区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单方确定产权车位租金收费标准,并在小区予以公示,要求新物业公司按照120元/个/月收取停车费。

A公司认为其对自有产权车位的租金享有定价权,不应受到非法干涉。业委会擅自确定租金收费标准,该标准明显低于其实际定价,使得公司无法顺利出租车位,导致其租金利益受损。且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致使公司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背负了不诚信、违法收费、无良企业的负面评价。

2020年1月6日,A公司向栖霞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小区业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

业委会是否侵害开发商名誉权?

承办法官朱悦表示,关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侵害开发商A公司名誉权这一问题,虽然业委会发布的公告中关于小区产权车位租金标准的表述确有瑕疵,但公告中关于A公司产权车位租金的内容,属于客观事实,并没有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的情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作为小区建设单位与小区业委会的关系,开发商主张业委会在南京市范围内以登报声明方式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开发商能否就停车位租赁费用进行价格调整这一问题。朱悦表示,首先需要明确停车位的产权性质。地面上的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资产,有关收取停车费的约定应该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有特别规定。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的管理事务由业委会重新确定,停车费是否收取,如何收取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议后,授权业委会来和物业执行。

朱悦表示,地下的人防和负二层停车位,根据产权确定资产归属。地下停车位,虽然是在小区里面,但是不占用小区公共面积,因此属于开发商的额外配套设施,开发商有权出售或者出租,或者后期委托物业公司出售出租,具体停车费收取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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