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低价转让为诱饵 两男子演“双簧”诈骗被判刑
以房产低价转让为诱饵
(通讯员 沈星杏 记者 顾元森)两名男子以低价转让房产、用房产做抵押为幌子,多次进行诈骗。近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某、赵某犯诈骗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王先生经营了一家金银加工店,李某、赵某因经常抵押黄金制品与王先生相识。2019年7月,李某与赵某商量,想采用假卖房子的方式骗王先生的钱。同年9月,李某称赵某有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并打算以60万元的低价出售,诱使王先生与赵某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李某与赵某通过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找他人冒充赵某父亲、不断给王先生打“借条”等方式,诱骗王先生转款,共骗走王先生61万多元。
2020年1月至2月间,李某谎称能帮贾某低价买海安某小区的房子,以缴纳定金、购房款等为名,骗走贾某30万元。同年4月,李某与赵某商量,谎称赵某以房产做抵押,并向崔某借款,承诺到期后付高额利息,以此骗了崔某10万元;同年5月,李某又以赵某的房子需要还清贷款才能出售为由,单独骗了崔某10万元。
2020年5月,王先生意识到自己上当,并报了警。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另外查明,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赵某共同作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最终,海安法院依法对两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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