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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没能及时还贷 购房人被开发商告了

买房后没能及时还贷 购房人被开发商告
2021-03-10 13:54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未能按约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终止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开发商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近日,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支持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杨某夫妇2014年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有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杨某夫妇采用向银行借款方式支付房款,由开发商提供借款担保,开发商、杨某夫妇、银行三者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因杨某夫妇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银行要求承担开发商保证责任的,开发商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有权解除与杨某夫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并要求杨某夫妇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时开发商、杨某夫妇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杨某夫妇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开发商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后杨某夫妇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19年向其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于2020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夫妇归还贷款,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在代杨某夫妇归还了借款本息和罚息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夫妇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杨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杨某夫妇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对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仅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都会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需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杨某夫妇未能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未能按约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终止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进而造成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义务期限不合理延长,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

通讯员 张晓红 刘丹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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