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发掘真相 传播价值 感谢您浏览江苏苏讯网。 欢迎投稿:邮箱724922822@qq.com 客服电话:025-86163400 18061633398

《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2023-02-28 11:37 来源: 编辑:中国江苏网 浏览量:0

近年来,房屋安全问题备受关注。2月24日,记者从宿迁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望,《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适用于哪些类型房屋?发布会上,市住建局副局长刘新进行了详细介绍。

《办法》共三十八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对原《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拓展,将乡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覆盖范围。

《办法》明确了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针对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管理责任不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不清问题,《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住建、应急、城管、教育、民政等条线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建立了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

为突出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此外,还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具体该承担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房屋承租人、物业服务单位的相关职责同步进行了明确,以便进一步厘清职责。

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针对装饰装修过程中容易出现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监管难问题,《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先行告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人就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者改造过程中的具体禁止行为,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疏堵结合,进一步减少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

在重点场所房屋使用方面,针对容易导致群体性灾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管理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城乡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改造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核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原文地址:http://house.jschina.com.cn/jsls/202302/t20230228_7845694.shtml
江苏苏讯网客服:025-86163400
【责任编辑:陆超】

江苏苏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苏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本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稿费或要求直接删除,请致电025-86163400 ,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