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时交房,地产公司被判解除合同、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和违约金
因未按时交房,地产公司被判解除合同、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张雪薇法官在会上通报了大兴法院审理的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因地产公司没有按时交房,法院判决消费者与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与银行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已偿还贷款本金并向银行支付未偿还贷款本金,同时支付违约金。
购买房屋不能按时交房,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某购买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甲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甲某发放个人贷款,并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
此后甲某向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并按期偿还个人购房贷款。后因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甲某与地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购房合同解除,地产公司将甲某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的贷款本金返还甲某,代替甲某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后因地产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甲某将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并解除甲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同时要求地产公司返还甲某购房首付款、支付已偿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并向银行支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法院支持合同解除,开发商需付违约金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某与地产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现因甲某与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甲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大兴法院对甲某主张的解除协议中所涉退还购房款、已偿还贷款本金并向银行支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据协议约定,结合开发商的违约情况和甲某实际损失情况依法判处违约金。
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可一并要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
法官提示,生活中,消费者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经常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此时,消费者既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又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形成抵押借款关系。
如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消费者容易忽视房屋按揭问题。部分消费者不知道两个合同可以一并处理,导致抵押贷款合同未及时解除,造成逾期还贷等问题。
法院建议,如果开发商违约导致消费者购房目的无法达到,消费者在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可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一并要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消费者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购房贷款分别返还消费者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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