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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救护车闯红灯要安全避让

2020-11-10 16:01 来源: 编辑:供稿 浏览量:0

近日,发生一起鸣警笛、闯红灯的救护车与正常行驶的三轮车相撞事故,由于两车速度都很快,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员死亡。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但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起事故的发生,救护车上有危重病患,属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范畴,但是救护车没有做到确保安全这一大前提,因此也会按照交规进行处理。

特殊车辆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时间就是金钱,必须要争分夺秒,我们普通人在面对这一情形的时候,首先应该想到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清障避让,保障其道路顺畅。尤其是使用三轮车、电瓶车这类速度提升快、安全指数较低的交通工具时,要适当控制前行速度,给各种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留下足够时间,保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礼让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是作为公民基本的素质,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救险车的记3分罚200元。有条件避让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记3分罚200元。

作为普通驾驶员、行人,在不同路况上遇见特殊车辆如何让道?在主道行驶的过程中,往右避让减速行,留出行车空隙即可;在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闯红灯,对向绿灯通行的车辆可停下让救护车先通行;救护车逆行时,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减速靠边让行;如在路口遇交通堵塞,最好能联系路口交警进行交通疏导;听到救护车警报响起,行人应减速慢行,社会车辆注意避让,不抢道,避免刮蹭事故。

避让救护车违反交规,是否会受到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这样一来,也保证了礼让特殊车辆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的好:“离交通安全法近,距交通事故远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遵守交通法规、宁让三分不抢一秒,做一个道路安全使者,才是对生命的敬畏、他人的负责。(作者: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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