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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烈士名誉不容侵害

2021-06-02 17:13 来源: 编辑:供稿 浏览量:0

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回顾: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守。笔者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容侵害。近年来,通过网络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通过不断加强网络监管、依法严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人员、督促落实法院宣判结果、加强教育引导等方式净化网络,坚决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法条链接: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中增设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者:爆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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