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文化”不可取 “996”是违法不是奋斗
8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共10个)。两部门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996”(指“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
“加班文化”不可取,“996”是违法不是奋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身心健康、劳动争议等系列问题,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最高法的决定无疑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给打工人带来的好处。有了这个标准,也就有了减少被压榨的可能。但真正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还需付出艰苦努力。具体要看相关配套措施和规定,也得看打工人的意识和选择,最重要得看执法是否到位。“996”违法谁去取证?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996”?什么时候能实施、监管到位?一旦反应相关问题,是否能够真正引起重视并顺利讨回公道?等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很多企业老板法治意识淡薄,采用以“996”为代表的员工无偿加班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明面上都是“弹性工作制”,取消了打卡,没有用制度明确的“996”,而是通过增加工作量、“不加班就扣钱”“不加班就扣绩效”来压榨劳动者。更有甚者,事先要求员工签署所谓的“奋斗者计划”,书面同意“放弃加班费”。另一方面,随着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就业压力骤增,出现职位少而能做的人多,打工者被迫卷入竞争怪圈,甚至多为无效加班,导致“内卷”现象严重。
笔者认为,工作应该服务于生活,而不应该沦为赚钱的工具。最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上班期间不“摸鱼”,提高工作高效率,准时上下班。留出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提升、谈恋爱、陪家人、见朋友、追逐梦想,充分利用并享受属于自己的生活。这样才能更好的缓解焦虑,增加幸福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笔名:韩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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