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维修完两个多月后起火烧毁 4S店被判无需赔偿
轿车维修完两个多月后起火烧毁
(通讯员 全庆凯 记者 曹锋)轿车送去4S店维修,两个月后开上高速公路时突然起火烧毁,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赔偿。4S店该不该为这起事故担责呢?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9年初,郭先生(化名)驾驶小轿车途经沪蓉高速时,车辆突然着火,整辆车都被烧毁。幸好郭先生及时逃生。受惊之余,他迅速报警。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是本次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为了查明原因,郭先生委托鉴定机构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结果为可燃液体泄漏到高温的排气管后引起车辆起火燃烧,不排除因车辆涉水后发动机活塞连杆异常,在发动机持续高速运转中造成连杆断裂与发动机缸体受损。
郭先生回想自己一直是正常使用和保养车辆,没有进行过任何改装。两个月前,因发现车身有异响,他曾将车送往4S店进行检查维修。检测人员在表示车辆有进水现象,仅作了更换车辆空滤的处理。郭先生认为,这场事故和维修车辆的4S店有关,决定诉讼维权。
随后,郭先生以4S店未尽检查及维修义务导致涉案车辆发生自燃为由,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S店应诉后辩称,郭先生从未向4S店告知过车辆曾进水,自己也从未检测到车辆发生进水现象,车辆烧毁与维修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涉案车辆在检修后行驶了2个多月,正常行驶数千公里后才发生烧毁事故,进一步印证了涉案车辆在被告处的维修是合格正常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送修时车主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行驶过程中车身前部有异响,以及加油门有无力感的问题。4S店根据车主反映的问题进行检修,并对车辆的空气滤清器的滤芯进行了更换保养。对于原告诉称4S店曾在车辆检查后告知其存在车辆进水的情况,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另外,车辆发生自燃的时间距离维修时间长达两个多月,在此期间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涉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动机出现进水情况亦未可知,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该期间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邗江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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