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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搞错房号砸错墙 到底是“听错了”还是“说错了”?

2023-02-27 14:39 来源: 编辑:中国江苏网 浏览量:0

刘女士在南京栖霞区某楼盘购置了一套房产,然而领房后没几天,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电话,说她家的阳台被人砸坏了。尽管对方承认搞错房号砸错了,并预付了1000元赔偿款,但刘女士为此很焦心,此后将装修工、邻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栖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购置的房产位于某楼盘,房号是405,去年7月交付,交付时,每户门的密码锁号码相同,业主在领取房号后可自行修改密码。7月2日,刘女士领取了房屋,此后测量了尺寸定制家具,准备同年10月入住。不料,7月5日,她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通知说,她家阳台被人砸坏了,对方搞错了房号。刘女士匆忙赶去查看,果然家中被人私自进入,阳台的吊顶、墙体和地砖均被砸毁。在现场,被告装修工李某说,是1005室的闫某通过李某的哥哥通知李某来砸墙的,不知道是自己听错了,还是雇主说错了。而被告雇主闫某说,是李某听错了,错把1005室听成了405室。

当天在物业公司人员见证下,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由物业公司联系装修公司,对原告刘女士的阳台进行二次改装,费用预估13000元,由被告李某预付至物业公司,待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后,由物业公司支付装修单位。被告李某与被告闫某在“过错责任人”栏目签字。同时,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认可将原告房屋破坏,现先赔偿1000元,余款12000元将于7日内筹措赔付。

7月8日,原告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价款14000元,加上美缝1000元。后来,原告实际付款为1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钱款,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于是刘女士将李某、闫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李某、闫某支付14000元,要求物业公司免除3年物业费。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接受闫某指示,替闫某做活,由于错听了房号,存在重大过失,且系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闫某作为委托人,未能将房号清楚地告知被告李某,且在谅解备忘录上作为过错责任人签字,与李某构成事实上的共同侵权;因被告与原告当时预估损失为13000元,现原告又多出2000元,这2000元是否系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并无明显过程。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闫某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0元。

通讯员 柳俐慊 记者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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