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讯快评丨党员干部切莫在“酒驾”“醉驾”上犯糊涂
党员干部切莫在“酒驾”“醉驾”上犯糊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9月4日,人民网)
2011年,酒驾、醉驾入刑以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屡禁不止、禁而不绝,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因酒驾、醉驾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屡见不鲜。他们当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有着大好的前程,却因为“贪杯”栽了人生的大跟头;一些党员干部有着幸福的家庭,却因为“饮酒”断送了美好生活,酿成“家不兴、人不圆”的生活悲剧。
酒驾、醉驾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也会导致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身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严重受损,个人事业和家庭生活遭受重创,严重影响党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亟须引起各级党组织和每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高度警醒重视。
酒驾、醉驾入刑已有十年之久,为何仍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后驾驶呢?!
究其原因,一是纪法意识淡薄,党性修养有待持续提升。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意识,挑战法律底线,视纪法为无物,没有从内心去尊崇和身体力行践行纪律规矩和法律法规。二是侥幸心理作祟,思想认识存在严重偏差。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冒着“走钢丝绳”“打擦边球”的风险酒驾或醉驾,充分暴露出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被“侥幸心理”所左右,抱有“查不到我”的“走运”思想,以身试法,最终付出了沉痛代价,教训深刻,令人警醒。三是个人素质不高,自我约束管理不够严格。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酒驾、醉驾的规定均应有清晰的认识,但在酒精的催使下,有的是冒进心理占据上风,有的是逞强心理占据上风,有的是盲从心理占据上风,没有真正将纪法要求转化为约束自身行为的“紧箍咒”,最终因酒酿成违纪违法的后果,甚至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四是纪律作风松弛,管党治党责任存在缺失。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折射出部分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没有走向严紧硬,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尤其是对“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管理监督存在空白和盲区。
纪律是底线,法律是红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涉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用党纪国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劝阻家人、身边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严管即是厚爱,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强化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挺纪在前,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警示就是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强化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长震慑、常警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修身立德是为政之基,从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铸牢理想信念这个共产党人的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坚决把侥幸心理、特权意识扼杀在滋长萌发,筑牢纪律红线,绝不能突破“酒驾”“醉驾”的“第一次”,对“酒驾”“醉驾”坚决说“不”,唯把“忠诚、干净、担当”刻在脑中、印在心里,才能支撑我们在人生道路上大步流星、无畏前行。(蔡菲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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