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发掘真相 传播价值 感谢您浏览江苏苏讯网。 欢迎投稿:邮箱724922822@qq.com 客服电话:025-86163400 18061633398

精神病患者候诊期间跳楼 家属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被驳回

精神病患者候诊期间跳楼
2021-04-28 10:43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王蓓蓓 孙鹏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名精神病患者小然(化名)和父亲去医院就诊,在排队候诊时,小然独自离开,跑至该医院门诊楼的四楼半位置,从窗户坠落。小然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小然家属的诉求,认定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病患者候诊期间跳楼

小然有精神疾病史,2020 年的一天上午,父亲带着发病的小然来到徐州某医院治疗,挂号后,接诊医生开具了化验单,父亲将小然带至医院门诊楼的一楼排队缴费。

起初,小然跟随父亲站在一起排队,后来小然独自离开,跑至该门诊楼的四楼半位置,从窗户处坠落。四楼半现场散落着被破坏的窗户限开装置。

事发后,小然被送至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创伤性休克、颅脑损伤、脑出血、脑水肿等,共花费医疗费 15 万元。

小然的父亲称,在事发前一天小然精神出现问题,开始说胡话,但之前没有发生过自杀、自残行为。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 16 万元。

医院:窗户安装了限开装置,医院无过错

此次事件,医院辩称,小然跳楼的位置,窗口均是限开装置,起到了基本安全防护作用,是小然破坏了限开装置跳了下去。另外,他们就诊时并没有请求医护人员给予协助,在没有办理住院手续之后,医院方无法主动对其实施人身看护。

医院称,对于小然后续的治疗情况,此次受伤事件是精神疾病引起的伤害,按照徐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患者住院待遇中明确列明精神病人发生自伤自残的,按照正常标准予以支付保险医疗费。故原告主张的费用如果全部是自费产生的,未用医保报销,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发现,小然坠楼的窗户分为上下两部分,窗户均为限开,仅能打开十厘米左右,下层窗户安装了不锈钢护栏的防护装置,上层窗户未安装防护装置,上层窗台至地面垂直高度为 175 厘米。

法院:驳回诉求,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的争议在于该医院对于小然的坠楼是否存在过错。" 法官称,小然虽有精神疾病史,但其父亲陈述小然在此之前未有自杀、自残的行为,且根据事发前的公共视频显示,小然一直跟随其父亲在等待缴费,未发生或即将可能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所以小然突然从四楼半跳下属于突发事件,不能预料。在小然未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其次,小然通过门诊挂号就诊而非急诊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开具的是检查单而非住院单,此时小然并非医院的住院病人。其父亲带着小然排队缴费,且没有证据显示小然的父亲向医护人员以及保安等人员求助要求帮忙看护小然未获回应,其父亲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监护责任,此监护责任转移给医院于法无据。

最后,事发处一层窗户已经安装防护栏,二层窗户距离地面高达 175 厘米,此高度不易攀爬,且窗户均安装了限开装置,在此情形下,小然的身体无法从限开距离中坠落,而是其破坏了限开装置导致事故发生。被告该医院已经尽到了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且在小然坠楼后积极协助将其送到相关医院抢救治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地址:http://xdkb.net/p1/174047.html
江苏苏讯网客服:025-86163400
【责任编辑:陆超】

江苏苏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苏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本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稿费或要求直接删除,请致电025-86163400 ,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