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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讯快评丨“快钱”面前莫伸手

“快钱”面前莫伸手
2020-10-19 08:45 来源: 编辑:供稿 浏览量:0

为防止民间借贷滋生腐败问题,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法。上海市松江区明确要求,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事项时,除向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外,还要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浙江省温州市出台自查报告制度,并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提醒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中守好原则底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15日 )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常的民间借贷可以缓解企业融资难、群众借贷难,而且手续还比较简单,操作十分方便,但从另一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真的猛如虎,因其处于民间比较隐蔽,借贷利率难以控制,里面套路多,催生了一大批讨债黑恶势力、丑恶行为,导致借款人深受其害、跳楼自杀、夺路而逃家破人亡的案例数不胜数,民间借贷行为还应该严管,主要措施应为控制利率使其不高于正规银行利率,控制讨债行为、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民间借贷造成种种问题,总的来说是社会管理失范、法治建设有盲区死角所致,作为党员干部应该保持高度警醒,积极行动起来,帮助规范身边群众的借贷合同,自觉抵制高利贷,打击套路贷,不仅如此,更不应该把手伸向民间借贷、在其中牟取非法利益,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插足民间借贷,势必假手民间借贷牟取除工资之外的利益,从而产生系列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不能掺和到民间借贷中去,党纪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要求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虽然只有一句话,但说了几层意思,一则,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无论是为自己、为他人谋利,都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二则,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破坏正常政商关系的行为,三则,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其本质是谋利行为,四则,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五则,依照前款规定,该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严厉的党纪规定,为党员干部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一旦逾越将受到严厉处分。

“纸包不住火”,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经不起民间借贷利息这份“快钱”的诱惑,漠视党纪规定,以各种幌子为掩护,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违纪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中,他们有的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为规避审查调查,向行贿人出具借条欠条;有的打着放贷的幌子,违规向企业主收取高额利息;还有的以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借贷“搭股”谋利等等,无论如何掩盖、规避调查,其结果都是徒劳的。近期多起党员干部违规借贷敛财案件被查处的案例告诉我们,瞒天过海的幌子只能蒙蔽自己,到最终只落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下场。

“治国必须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既影响自身廉洁形象,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违纪违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制止,一方面来说,加强廉洁从政教育,能够让绝大部分党员令行禁止,坚守政商关系底线,不插足民间借贷中牟利;另一方面,对于极少数不听招呼、胆大妄为的党员干部,要采取严查查处的严厉措施,雷厉风行予以严惩,并加以通报警示教育,形成震慑效应,推动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敢、不想、不能与民间借贷有“染”。(杜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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