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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发展“硬核”护航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
2020-11-28 08:44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马壮壮 赵丹丹 文/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 起施行。《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围绕市场主体关注的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为企业发展“硬核”护航。

【简化流程】

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集成服务“一站式”

据介绍,2020年全国工商联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报告中,苏州、南京两市的营商环境分别位列全国第三位和第四位,其中苏州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全国排名都是第一位。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条例通过前,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企业家、专家的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对江苏营商环境的诉求。”在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江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明确提到,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规定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还提出要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同时,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为了解决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其中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在异地通过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区域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落实保障】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在生产经营中,“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企业的现实问题。《条例》对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等进行规范。

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省和设区的市设立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条例》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要求。如不得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不得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等。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王腊生说,调研中,不少企业反映企业注销难,有企业注销花了八个月时间,《条例》中提出要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加强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在人才发展方面,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值得关注的是,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灵活监管】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在监管执法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王腊生说,在调研中,一些企业反映多头多部门重复执法检查问题,因此提出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防止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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