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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创新名城建设 南京中院有新招

服务创新名城建设 南京中院有新招
2021-02-08 14:27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刘遥 文/摄)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的十项司法措施”新闻发布会。据了解,此次南京中院推出十项司法措施,是为了落实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优化巩固近三年相关司法服务保障成效。

现代快报记者从“十项司法措施”中了解到,南京中院将突出对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保护,加大对涉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等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贯彻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南京中院还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胜诉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助的申报工作,拓展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范围,与电商平台合作推进“线上”调解,协调和指导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线下”调解。营造人才安居乐业氛围方面,南京中院将合理界定智力成果创造、流转、转化、应用等环节的法律关系,保护职务发明人的产权权利,保障研发人员奖金和专利实施报酬权益,加强对竞业限制纠纷等案件的研究,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南京中院鼓励创新创业,既要宽容看待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又要严惩侵害创新主体财产权益和自主经营权益的犯罪,严惩入侵重大平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保障重大平台运行和重要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安全。

对于助推企业脱困方面,南京中院会严格把握公司解散认定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依法审慎判决解散,可通过庭外重组、预重组等多渠道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企业脱困重生。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已被市场淘汰的落后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让其快速退出市场。

十项司法措施中,还包括有强化防范化解风险举措一项。南京中院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行为,将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效力;对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中院将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推进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应对有机衔接。对创新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重大案件,法院会采取集中管辖或提级执行等方式,统一执法尺度,防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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