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可享这些“政策红包”
初加工用电可享这些“政策红包”
(记者 卢河燕)近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系列举措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农业稳产保供。
△文件截图
通知明确,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具体来看,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稻米加工企业,可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有关涉农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360号)规定,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或者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含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哪些企业将获得利好?通知表示,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各种农产品实施初加工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粮食初加工用电指的是稻米、小麦、大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此外,还有蔬菜、水果、纤维植物、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等。
通知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粮食部门申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发文明确,并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按抄见电量执行。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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