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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1日起施
2021-05-10 16:41 来源: 编辑:南报网 浏览量:0

“打早打小”,根治非法集资顽疾

“非法集资”的钱还能退回来吗?如何辨别“非法集资”?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条例》落实相关工作。

擦亮眼睛,

识别常见“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相关刑事案件高发频发,手法花样不断翻新。不少违法犯罪活动经过包装演变为“投资项目”“商业服务”,更具迷惑性。

该《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聂振平说,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目前较常见的非法集资方式主要有5种: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其他涉及非法集资行为。

钱能追回多少,

取决于集资款还剩多少

遭遇非法集资后,能否追回钱款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人士说,投资者的资金能否追回、能追回多少,取决于集资款还剩多少。也就是说,如果非法集资人挥霍浪费多、乱投资损失多,集资款所剩无几,并且非法集资人的资产也卖不了多少钱,集资参与人便拿不回多少钱。

为了帮助老百姓从源头防范非法集资,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贷”“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字样。

打早打小,

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治理非法集资,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2018年起,江苏组织开展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三年攻坚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江苏新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指标在2019年全面回落基础上,进一步呈现同比大幅下降态势,下降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亿元以上或千人以上案件数量大幅减少,案均金额、人数逐年下降,降幅超过50%。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等的防范责任和义务。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赋予地方政府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非法集资活动分“违法”和“犯罪”两个层面。一直以来,针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按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立案打击,社会治理成本较高。《条例》实施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通过行政执法措施,在违法行为初期即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其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聂振平说,这一规定为行政处置效能提升增添了“引擎”,将有效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

“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使得尽可能少发生、不发生非法集资,或者尽可能在苗头时期予以查处,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聂振平说,《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我省在加大对非法集资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及早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

原文地址:http://www.njdaily.cn/news/2021/0507/331855029005973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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