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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讯快评丨这样的“深坑”跳不得

这样的“深坑”跳不得
2021-12-03 09:11 来源: 编辑:供稿 浏览量:0

大多数体制内的朋友一定会坚定贯彻执行,哪怕心里不认可,但官大一级压死人,上命难为,自己毕竟还要在单位里混下去,再说了,领导都敢下命令,下面照做了又会有多大问题呢?然而,河南永城的两位官员,却因为坚决贯彻执行了领导的“会议纪要”,被判滥用职权罪,虽然免罚,但清白不再,不仅丢了工作,子女的前途也将受一定影响。(11月23日,南充政法)

常言道:“官大一级压死人”,在绝大多数公职人员潜意识中,上级领导的行政命令、部门作出的决定(红头文件)就是“死命令”,必须严格执行,而且执行中还作为“尚方宝剑”,要求相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支持,以顺利实施、务求实效。执行上级命令,貌似没有多大问题。但这只是通常情况,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行政命令、红头文件也不能执行。最近河南永城就有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这个法律规定的条款里面,我们读出这样几个信息,一则,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应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要求撤销命令,尽到自己的责任;二则,如果执行了不违法的命令或决定,所带来的后果由上级承担,执行人员不担责;三则,明知决定或命令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还坚决执行,也是错误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一方面是违反了哪条法律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轻则缓刑,重则实刑;第二方面是承担违纪违规责任,违法就是违纪,还要受到党纪政规处分,轻则警告、记过等处分,重则双开掉饭碗;第三方面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判刑的,子女要受到影响。这些都是有规定和要求的,绝非杜撰唬人。

坑从何来?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而且在2012年11月2日,受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某人委托,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长某人和永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梁某召开会议,会议上,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的形式印发。这就是个“深坑”,深不见底的大坑。

工作人员不能知法犯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小区房屋有其容积率、基础深度等规定,建好以后不得擅自增加层高,对违建者作拆除处理。另据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这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的情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该2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执行违法“会议纪要”的公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闻国内尚属首例。

一个案例,就是一堂警示课。因错误决定,导致下属错误执行,因错误执行导致违反法律,因违反法律导致被判刑,这是一个有典型因果关系的警示材料,它警示我们,上级领导干部也必须懂点法,否则,会作出错误的判断、错误的决策,给下属挖个“坑”;公职人员必须学法守法,并依据法律知识对上级决策作出判断,不能因为是上级的命令就盲目执行,如果是严重违法的决定要规定处理,否则,将掉进有意无意挖的大坑里,替人背上黑锅;警示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作出违法违规的事情,否则将受到责任追究;还警示我们党员干部,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即使是很多年前犯的错误,也将在以后某天被追究,因此不要有侥幸心理。(杜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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