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发掘真相 传播价值 感谢您浏览江苏苏讯网。 欢迎投稿:邮箱724922822@qq.com 客服电话:025-86163400 18061633398

苏州升级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

苏州升级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
2022-05-09 16:22 来源: 编辑:中国江苏网 浏览量:0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市166家在业养老机构全面实行封闭管理。受疫情冲击,养老机构普遍收入减少、成本增加,服务和运营受到一定影响。为稳定养老服务行业预期,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在江苏省下达养老机构亿元专项纾困资金基础上,近日,苏州市又升级扶持政策,出台《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通知》,为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

按照江苏省出台的养老机构纾困政策,补贴对象为全省在民政部门备案、由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兼顾机构床位规模和入住率因素,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1000元。为体现对小微型养老机构的纾困扶持,对补贴不足5万元的,最低按5万元发放。补贴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合计1.4572亿元。截至4月29日,苏州市已为符合条件的139家民营机构共计发放2147.8万元纾困资金,其中各市(区)提供配套资金1715.7万元。

此次苏州出台的升级版扶持政策支持对象为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支持政策具体为:

一、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对承租全市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月至8月共6个月租金。

二、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日常运营成本较大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预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或阶段性适当上浮运营补贴标准的方式,对属地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对疫情影响给予支持。

三、提前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各市(区)民政部门对向养老援助对象和补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按照上一合同期内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向仍在合同履行期内且后期能完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对合同期即将届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民营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只开放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的,各地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兑现运营补贴时,可以结合疫情影响程度,比照正当运营标准进行适当补助。

五、保障防控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排查筛查新冠肺炎病毒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住养老人按规定所做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协调财政保障。(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苏民)

原文地址:http://jsnews.jschina.com.cn/sz/a/202205/t20220509_2995682.shtml
江苏苏讯网客服:025-86163400
【责任编辑:陆超】

江苏苏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苏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本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稿费或要求直接删除,请致电025-86163400 ,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