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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法律援助

江苏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法律援助
2021-04-17 13:24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顾元森)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将法律援助范围拓展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通知中称,各级部门要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将法律援助范围拓展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领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区分诉讼地位、案由、审级及审判程序,一律免除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和事项范围限制。积极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推动将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劳动权益、养殖种植、环境污染、事故赔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法院将法律援助指引纳入当事人诉讼须知,在诉讼服务网站、立案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等;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动了解当事人是否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网格员、网格律师等,通过实地走访、定向联系、主动推送、对接指引、座谈交流等方式,定期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在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时,要积极做好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等相关救助权利的告知工作,并通过惠民政策联系卡、权利告知书、推送短信等多种渠道引导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知晓、运用法律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法律需求调查评估、入户探访等事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法院可以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出具《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和当事人的申请,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受理和指派工作。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困境儿童,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的衔接机制,已经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对案件诉讼费可以依法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院对特殊困难人员还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办理。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配合,方便社会救助对象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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